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一)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二)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三)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灌溉用水;(五)在植物保护带内从事开垦、开发和放牧活动;(六)以建设庭院、农业设施或者农业园区等为名,违法违规占用黑土地;(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