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条例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0年4月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一)引进国外及国内新兴技术和资金,兴办新兴技术企业;
(二)将国内及国外新兴技术成果转化为工业化产品并推广应用;
(三)促使新兴技术企业运用开发区的条件不断研究、开发、更新技术和产品,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扩大再生产;
(四)跟踪国际新兴技术发展进程;
(五)培训中、高级专门人才。
(一)微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光纤与现代电子通讯技术及其产品;
(三)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六)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七)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及其产品;
(八)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九)其他新兴技术及其产品。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本着高效、负责的原则,在开发区内行使各自职权。
鼓励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旨在推广应用新兴技术及其产品项目的设计、开发、中试、制造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新兴技术创新发明中心,以及与发展新兴技术工业相关的加工装配出口、进口替代企业。
开发区内的一切项目必须是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并且必须实行防治环境污染的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环境保护带内各单位负有不影响开发区环境质量的义务。
开发基金主要用于:
(一)建设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改善投资环境;
(二)培训新兴技术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科技创业人才及聘请国内及国外专家;
(三)根据开发基金财力情况,适当支持以下项目:
1.新兴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2.应用新兴技术及其产品改造传统工业的项目;
3.兴办新兴技术创新发明中心;
4.扶持新兴技术科研项目;
5.其它对开发区发展的有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