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包括:(一)微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二)光纤与现代电子通讯技术及其产品;(三)激光技术及其产品;(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五)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六)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七)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及其产品;(八)航天技术及其产品;(九)其他新兴技术及其产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