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乌蒙大草原景区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0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8月16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乌蒙大草原景区(以下简称景区)具体范围、界线坐标和功能分区,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盘州市坡上草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盘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区保护的相关工作。
盘州市坡上草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一)在游览区及保护区内砍柴、放牧;
(二)采摘杜鹃花,擅自砍伐、移植杜鹃树木;
(三)擅自采集泥炭、泥炭藓、金发藓等特有植物植被或者揭取草皮、采挖腐殖土;
(四)猎捕、收购、贩运各类野生动物;
(五)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六)在禁火区内焚香、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
(七)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八)乱扔垃圾;
(九)车辆进入非道路区域行驶、停放;
(十)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九项行为,因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以及经依法批准开展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的车辆除外。
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核心景区土地。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划和旅游开发实际,可以划定露营活动区域,在划定的区域外不得开展野营露营活动。
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以及景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在景区内采摘杜鹃花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以每朵五十元罚款。擅自砍伐、移植杜鹃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擅自采集泥炭藓、金发藓或者揭取草皮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开采泥炭、腐殖土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腐殖土体积,处以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九项规定的,给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