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核心景区土地。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