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划设专门的骑乘观光线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骑乘观光线路外开展骑乘经营活动。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划和旅游开发实际,可以划定露营活动区域,在划定的区域外不得开展野营露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