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反餐饮浪费条例
- 制定机关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4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31日白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反餐饮浪费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倡导婚丧喜庆节约用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幼儿园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督促加强校园食堂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合理膳食知识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健康膳食知识,倡导树立健康饮食风尚。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行业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旅游行业经营者履行反餐饮浪费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民宿、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的教育培训,促进经营者履行节俭用餐、文明用餐的社会责任。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公共机构反餐饮浪费工作,建立健全机关食堂反餐饮浪费工作制度,将反餐饮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
发改、工信、农业农村、网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行业自律公约,开展反餐饮浪费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引导餐饮企业发展健康、科学、节约型餐饮。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习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反餐饮浪费作为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的重要内容。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风尚,养成勤俭节约、理性消费的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餐饮浪费公益宣传,报道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学生、幼儿思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其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一)加强食材采购、储存、加工的精细化管理,按需采购,合理加工;
(二)将节约餐饮、反对浪费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内容;
(三)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选择,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理性点餐;
(四)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五)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六)引导消费者参与“光盘行动”,提示消费者餐后打包带走剩余饭菜,并提供打包服务;
(七)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科学设计菜单,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
(八)提供自助餐服务的,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反餐饮浪费要求,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分次取餐;
(九)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餐品分量、规格、建议食用人数等信息内容;
(十)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发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减少原材料浪费。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明显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适量取餐,对浪费行为予以劝阻。
教育机构选择委托经营或者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将反餐饮浪费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
教育机构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应当科学营养配餐、提高饭菜质量,方便学生选择,减少因个体差异造成的餐饮浪费。
婚丧喜庆等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应当合理选择用餐形式、用餐标准、餐品种类和数量,防止铺张浪费。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音视频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