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在公务接待、培训、会议等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