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餐饮浪费措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