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关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30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8年4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8年7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9月7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10月27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执行。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出售或者出租房屋时,应当告知买受人或者承租人该房屋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提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外的餐饮服务项目使用清洁能源。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烟净化设施。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及时改造升级安装先进的油烟净化设施,提升环境污染防治水平。
鼓励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油烟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费用和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餐饮服务单位承担,并应当与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餐饮服务场所位于城镇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方可排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
餐饮服务场所位于城镇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或者不具备接驳公共污水管网条件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和生化处理设施等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维护。
(一)餐饮服务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生产经营服务行业。其中,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单位;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专用烟道,是指符合环保、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要求,建筑物配套设立的烟道和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的外置烟道;
(三)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四)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