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扰检查。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