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喧哗、产生噪声等行为的警示标志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