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喧哗、产生噪声等行为的警示标志,对用餐人员喧哗、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劝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