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生产经营服务行业。其中,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单位;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专用烟道,是指符合环保、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要求,建筑物配套设立的烟道和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的外置烟道;
(三)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四)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