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日
- 条文数
- 1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20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在适宜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实现增雨雪、防雹、消减雨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作业点保护等相关工作。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规划建设应当避开人口稠密区和重要设施,高炮作业点距离居民区不得小于500米、火箭作业点距离居民区不得小于100米。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并依法对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给予补偿。
(一)在高炮作业点周边500米、火箭作业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
(二)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
(三)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
(四)破坏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水电线路、交通道路;
(五)扰乱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
(六)其他危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
(一)地下水水位低于预警水位需要增雨保泉的;
(二)出现干旱或者危害农作物的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森林长期处于高火险等级时段的;
(四)出现重污染天气或者重要生态系统需要保护修复的;
(五)国家规定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禁止使用年检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高射炮、火箭弹发射装置以及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进行作业。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按照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应当储存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内。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自建专用仓库等方式协调做好储存工作。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报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并依法报告市、区县人民政府。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