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一)地下水水位低于预警水位需要增雨保泉的;(二)出现干旱或者危害农作物的冰雹天气的;(三)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森林长期处于高火险等级时段的;(四)出现重污染天气或者重要生态系统需要保护修复的;(五)国家规定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六)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