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地下水水位低于预警水位需要增雨保泉的;

(二)出现干旱或者危害农作物的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森林长期处于高火险等级时段的;

(四)出现重污染天气或者重要生态系统需要保护修复的;

(五)国家规定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