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和作业环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高炮作业点周边500米、火箭作业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二)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三)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四)破坏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水电线路、交通道路;(五)扰乱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六)其他危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