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筹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作业点保护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