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高炮、火箭发射装置检修,开展作业点安全等级评估,加强作业安全监控,严格执行作业公告、作业空域和时限申请、安全射界管理、警示标志设置等安全制度。

禁止使用年检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高射炮、火箭弹发射装置以及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进行作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