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22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日
- 条文数
- 1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26日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范围内的区域。
本市森林防火区分为重点森林防火区、一般森林防火区。重点森林防火区是指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革命纪念地和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大面积天然林、公益林、集体经济林区;一般森林防火区是指重点森林防火区以外的森林防火区。
重点森林防火区和一般森林防火区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向社会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火源的管控和监督工作。
应急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气象、工信、文旅广体、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区火源管控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有关森林火源管控工作。
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革命纪念地等管理机构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管理经营范围内火源日常管理工作。
森林防火区内的公路、铁路、电力、通信线路及设备、石油天然气管道等的经营主体单位及工矿企业应当公布故障报警电话,开展日常检查,及时检测检修,加强输配线路森林防火通道维护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级和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一般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监烧和检查清理火场,审批单位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明火和火星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森林防火区用火批准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举报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