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重点森林防火区全年为森林防火期,实行全年森林防火;一般森林防火区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级和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