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革命纪念地等地设立临时森林火源检查劝导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火源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检查劝导。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