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森林防火区火源管理不落实主体责任,执法不严的,由相应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用火审批单位,公路、铁路、电力、通信线路及设备、石油天然气管道等的经营主体单位和工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