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