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 制定机关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2月29日
- 条文数
- 1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建筑及相关
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
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2019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的决定》修正)
(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业务及其咨询服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企业,主要包括建筑师事务所、园境师事务所、工程建设顾问公司、施工企业等;
(二)已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并在合法学(协)会登记的咨询或设计类企业、已在澳门进行商业登记并合法注册的咨询或设计类企业,或者已在香港、澳门进行商业登记并合法注册的施工类企业;
(三)在香港、澳门连续开展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2年,其中施工类企业不少于5年;
(四)咨询或者设计类企业已购买职业责任专业保险的理赔覆盖地域范围包含合作区。
(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业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专业人士,主要包括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领域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测量师、注册园境师以及香港认可人士等;
(二)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
(三)在香港相关注册管理局或澳门政府机构合法注册的,或者在香港认可人士注册事务委员会注册列入认可人士名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前款所称的香港认可人士是指香港注册建筑师、土木或结构工程界别的注册工程师、注册测量师,通过香港政府考试,有资格代表业主统筹建筑事务的专业人士。
符合备案条件的,合作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根据申请人在港澳的注册范围和业绩备注其业务范围,备案名录在合作区政务网站予以公布。
未经合作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不得在合作区直接提供服务。
已备案的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港澳专业人士提供需要加盖内地执业印章的专业服务时,有关图纸及文件,应当由港澳专业人士签字并加盖其所加入企业的公司印章。合作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没有明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根据香港和澳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艺或者最优工程实践提出技术方案,经合作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可以在建设项目中采用。
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合作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人员的备案,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