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取得香港、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港澳企业)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港澳专业人士),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可以在合作区范围内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