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未经合作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合作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或者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超过备注的业务范围直接提供服务的,合作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认可,并按照内地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和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执业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