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在合作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业务及其咨询服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企业,主要包括建筑师事务所、园境师事务所、工程建设顾问公司、施工企业等;

(二)已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并在合法学(协)会登记的咨询或设计类企业、已在澳门进行商业登记并合法注册的咨询或设计类企业,或者已在香港、澳门进行商业登记并合法注册的施工类企业;

(三)在香港、澳门连续开展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2年,其中施工类企业不少于5年;

(四)咨询或者设计类企业已购买职业责任专业保险的理赔覆盖地域范围包含合作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