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备案有效期与港澳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致。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备案时提交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知合作区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通知的,原备案自动失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