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
- 制定机关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5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是指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平台,实现社会保障卡身份识别、电子证照、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待遇发放、医疗服务、金融服务等功能应用,实行政务服务、居民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一卡通用。
涉及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跨省通办相关服务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林业、体育、乡村振兴、医疗保障、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自然资源、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提供信息平台和业务数据支持。
本省户籍人员或者享有本省公共服务权益的其他人员可以自愿申领社会保障卡,自愿选择可以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的银行。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用于领取各类民生待遇资金、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
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服务便利。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场所应当设置社会保障卡读写、扫码终端,完善服务设施。
持卡人办理政务服务和居民服务事务,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共服务机构能够依托政务服务平台获取信息的,不得要求持卡人提供纸质文件资料或者相应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服务领域适合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有关部门应当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协商,统一纳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事项的申请条件、基本流程、办理时限等。
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依托社会保障卡身份识别、金融服务等功能开发其他便民服务,促进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场所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水平。
需要查询、调用持卡人个人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查询、调阅与服务无关的信息,确保持卡人信息安全。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查询、调用社会保障卡持卡人个人信息的程序及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泄露持卡人信息,不得非法扣押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
(一)不按照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开展社会保障卡服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放功能重复的民生服务卡证码的;
(三)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的;
(四)拒绝或者阻挠向持卡人提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的;
(五)拒绝或者阻止其他部门依法利用社会保障卡查询、调用本部门管理的持卡人资料信息的;
(六)利用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
(七)骗取、截留、非法扣押社会保障卡的;
(八)通过社会保障卡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财政补贴资金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持卡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