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社会保障卡可以用于证明持卡人身份,作为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服务场所身份核验、办理政务服务和居民服务事务、注册登录政务服务平台的有效身份证件。

持卡人办理政务服务和居民服务事务,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共服务机构能够依托政务服务平台获取信息的,不得要求持卡人提供纸质文件资料或者相应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