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政府有关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工作人员的,由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开展社会保障卡服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放功能重复的民生服务卡证码的;

(三)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的;

(四)拒绝或者阻挠向持卡人提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的;

(五)拒绝或者阻止其他部门依法利用社会保障卡查询、调用本部门管理的持卡人资料信息的;

(六)利用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

(七)骗取、截留、非法扣押社会保障卡的;

(八)通过社会保障卡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财政补贴资金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持卡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