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协调机制,组织领导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应用与服务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林业、体育、乡村振兴、医疗保障、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自然资源、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