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9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1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禁止侵占和破坏茶树种质资源,禁止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茶树种质资源。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茶叶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标准化种植,推广使用适合提高茶叶品质的生物农药和有机肥等绿色投入品,禁止使用影响茶叶质量安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茶叶种植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茶叶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以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茶叶采摘的日期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茶叶加工技术创新,提升茶叶加工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水平。鼓励企业开发含茶食品药品、新式茶饮、化妆品等精深加工产品,提升茶叶附加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茶叶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茶叶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茶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公布。
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如实记录茶园管理以及茶叶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追溯信息,按照规定将茶叶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
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茶叶公用品牌建设。
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者人民政府认定的茶行业组织和企业对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的茶叶产品,申请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符合条件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经依法申请后,可以使用茶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纳入国际地理标志互认互保清单。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关建立进出口茶叶贸易政策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销售符合国际市场标准的茶叶产品,扩大茶叶出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茶产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休闲、观光、研学等茶旅项目,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提升茶产业综合效益。
鼓励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和品牌文化的茶诗、茶歌、茶书、茶画等茶文化作品,发展湖湘茶文化创意产业。
支持利用公共媒体资源,加强茶文化和茶知识的传播,鼓励开展国际茶日、中华茶祖节、茶文化节、茶业博览会等节会活动,建设茶博物馆、湘派茶馆等场所,弘扬湖湘茶文化。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茶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加强茶叶种植、加工、营销和茶文化等方面实用人才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引进。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茶产业发展设施农业用地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对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支持,鼓励保险机构根据茶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扩大茶产业保险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