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茶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壮大茶产业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扶持。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茶产业,推动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种植户建立茶产业化联合体,提升联农带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茶产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休闲、观光、研学等茶旅项目,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提升茶产业综合效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