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产业科技创新,推进茶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建立茶叶科技服务体系,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加强合作,共同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研究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开展高效栽培、绿色防控、质量安全管控等技术创新和茶园管理、精深加工等先进装备的研发。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茶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加强茶叶种植、加工、营销和茶文化等方面实用人才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引进。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