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划定茶叶生产功能区,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基础建设、资金投入、品牌建设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