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茶叶生产、加工应当遵守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本省地方特色茶叶,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并与国际茶叶标准体系有效衔接。鼓励茶行业组织、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茶叶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茶叶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茶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公布。
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如实记录茶园管理以及茶叶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追溯信息,按照规定将茶叶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