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7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7月28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一)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授权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规定;
(四)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备案文件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公告或者政府令、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等。
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十日内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本条例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
(二)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四)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其规定;
(五)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六)违反法定程序;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四)同一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属于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审查。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查要求及有关规范性文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进行审查。
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或者研究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或者其有关部门、办事机构说明情况、提交补充材料。
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或者研究意见,审查中止。
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或者研究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六十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报主任会议研究。
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