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经研究认为可能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的,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