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后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厅)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书面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