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四)同一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