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5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5月12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8月25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12月20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受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限制。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信息传播媒体,应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场所;
(六)商场、市场、影院、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八)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和地点。
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除夕的八时至正月初一零时三十分;
(二)正月初一至正月初六的八时至二十三时;
(三)正月十五的八时至二十三时。
(一)向人群、车辆、建(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抛掷;
(二)指向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四)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或者影响交通秩序;
(五)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单位在承办宴席、典礼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地点和时间段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燃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种类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