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人群、车辆、建(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抛掷;(二)指向易燃易爆物品;(三)在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四)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或者影响交通秩序;(五)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