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抛掷;

(二)指向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四)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或者影响交通秩序;

(五)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