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