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场所;(六)商场、市场、影院、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七)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八)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和地点。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