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在城市中心区内,除第六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

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除夕的八时至正月初一零时三十分;

(二)正月初一至正月初六的八时至二十三时;

(三)正月十五的八时至二十三时。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