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2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价格、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崇川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等协同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培育和管理。
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同意前,应当征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生态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等;
(二)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
(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或者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四)刻划或者涂污树木、岩石、文物古迹、建(构)筑物、公共设施;
(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在非指定区域露天烧烤食品、焚烧香蜡纸烛,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
(六)违规排放废气、废水、生活污水,乱倒垃圾、废渣、废物以及其他污染物;
(七)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捕鱼;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擅自栽植、放生外来物种;
(十)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十一)携犬进入封闭区域或者携犬进入开放区域不束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
(十二)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活动;
(十三)违规停放车辆;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森林公园内禁止游泳、垂钓、捕鱼的水域,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划定并公示。
军山南麓生态保育区作为生物多样性核心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擅自进入。
在森林公园内植树造林,应当主要采用本地适生树种。
森林公园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防火制度,消除火灾隐患。
(一)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活动;
(二)不得破坏景观、绿化、设施;
(三)不得污染环境;
(四)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在森林公园内开展活动,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竹笋、药材等植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燃放孔明灯或者在非指定区域焚烧香蜡纸烛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水域捕鱼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携犬进入封闭区域或者携犬进入开放区域不束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经劝阻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六)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在道路以外违规停放车辆的,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森林公园内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