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森林公园内开展经营、影视拍摄、文体、科研、教学、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服从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活动;

(二)不得破坏景观、绿化、设施;

(三)不得污染环境;

(四)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在森林公园内开展活动,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