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在森林公园内开展经营、影视拍摄、文体、科研、教学、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服从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活动;(二)不得破坏景观、绿化、设施;(三)不得污染环境;(四)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在森林公园内开展活动,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