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组织义务植树、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景观营造等措施,提高森林公园森林覆盖率。

在森林公园内植树造林,应当主要采用本地适生树种。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